新时期法治思维与法治风尚-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良法善治开创法治新风尚
第四节、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1、公正司法的意义
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培根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
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现状与问题
现行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不完善、不适应问题日益凸显。
司法地方化
表现:地方干预,裁判的主客场现象。
后果:在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的情况下,司法权的运行必然受到地方力量的掣肘。
司法行政化
表现:审者不判、判者不审。
后果:严重影响了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
权力,不能确保每一个司法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和裁判。
其他问题
法官离职多压力大、保障差、晋升慢、职业尊荣感不强被归结为主要原因。
法官检察官也更看重其行政级别的晋升,而非专业等级的提升。
受行政化的影响,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承担了大量行政事务,很难再亲自审理案件,于是形成了“提拔一位庭室领导,就少一名好法官”的怪现象。
2、司法改革的目标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是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
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健全尊重法院裁判制度。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3、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
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推进严格司法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
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举措。
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陪而不审
审查什么
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4、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
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
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
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
建立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制度。
5、加强队伍建设
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法官、检察官制度。
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
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课程小结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司法话语的核心主题词始终就是一个“司法改革”。
新时代的司法改革也确实在“顶层设计”方面展现了新气象。
改革的展开
(1)司法审判的独立
(2)司法活动的公正不偏
(3)司法活动的规律性
(4)司法公开和接受监督
(5)法官的职业保障和职业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