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法治思维与法治风尚-科学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时间:2015-05-28 10:12来源:广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 点击:
新时期法治思维与法治风尚-科学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转变的现实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各方面长期不懈的共同努力,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
  

新时期法治思维与法治风尚-科学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良法善治开创法治新风尚


第二节、科学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立法指导思想的转变

转变的现实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各方面长期不懈的共同努力,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目前,我们已制定有效法律240多部,行政法规70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还有数以万计的规章。

2011年3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旧的立法指导思想

旧的立法指导:实现有法可依,强调数量、速度。

立法操作的具体指导思想:“有比没好”、“快比慢好”、“宜粗不宜细”。

旧的指导思想的反思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不是所有的法都能治国,不是所有的法都能治好国。

要立良善之法,立管用之法,建立科学的立法体制机制,使每一项立法都能科学合理地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使法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新的指导思想:提高立法质量

《决定》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 法,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 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2、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

不盲目追求立法的数量和速度,关注立法的质量和实效,让制定出来的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

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

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

立法中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科学立法方面

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有些重点领域立法不能及时出台,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

有些法律没有根据客观形势的变化及时修改。不同位阶的法律之间衔接不够紧密,匹配性和协调性有待提高。

在民主立法方面

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人民意愿。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部门把立法当作扩大自身权力、与民争利的手段,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有序参与有待加强。

科学立法

科学立法的核心是立法要尊重和体现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尊重和体现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以及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

首先,立法要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障人民各项权利。

其次,立法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

再次,法律是治国理政的科学,立法必须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和立法工作规律,遵循立法程序,注重立法技术,努力实现立法过程的科学化。

如何理解立法的引领作用

立法是否是滞后的?

基本规律: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

现实案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决定》观点: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科学立法的重要举措:扩大地方立法权

以前,地方性法规只能由省级人大制定,但省级立法要考虑全省情况,而各地发展不平衡,立法需求都不一样。

《决定》中指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立法法》修改

《决定》提出:“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精细化考量:避免“问题条款”夹杂在其他条款中“浑水摸鱼”得以通过。

民主立法

民主立法的核心是立法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使法律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的各项权利和根本利益。

实现民主立法,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在立法工作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通过各种方式使立法更好地汇聚民意、集中民智,体现人民的利益和需求。

法学家所言,真正的法律不是写在纸上、刻在石头上的,而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关门立法、部门立法——立法有序参与

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

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

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

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

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3、重点领域的立法完善

权利保障立法

《决定》中指出,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

税收“法定”

上世纪80年代,全国人大出台一项授权决定,允许国务院通过制定暂行条例等形式来开征税种、决定税率。近些年来,以“暂行条例”等形式颁布的税收规定达到10余项。

目前我国现行的18个税种中,只有3个税种由全国人大立法。

限行限购将不能任性

一直以来,一些地方采取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等形式,让“限行”、“限购”有章可循。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其他重点领域立法

市场立法

文化立法

社会立法

安全立法

生态立法

本课小结

在当前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时代背景下,我们的立法指导思想要从原来的重数量与速度向着重质量的方面进行转变。要牢牢的把握住提高我们的立法 质量,这么重要的一个思想。同时我们在推进立法质量提升方面,我们要坚持立法的科学性和立法的民主性,让我们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法能够在科学性和民主性的 引领下提升它的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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