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法治思维与法治风尚-法律专业人才队伍新建设
法治广东举措“粤味”十足
第四节 法律专业人才队伍新建设
广东法律专业人才队伍如何有建设?
《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六、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对广东省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做了全面部署。”
(一)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
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努 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专门队伍。强化队伍职业道德教育,切实转变作风,确保为民务实清廉。
抓住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选好配强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尤其要选好配强一把手。优化立法、执法、司法机关领导班子的知识、专业和年龄结构,增强班子的整体效能。
健全法治专门队伍学习教育培训机制,分级分类开展专业培训,加强实践锻炼,提升法治专门队伍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畅通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有计划地安排法治专门队伍年轻干部到基层一线和艰苦岗位锻炼。
(二)落实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制度和机制
落实法律职业准入制度,规范初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机制。拓宽相关人才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有计划地从符合 条件的律师、法学学者及其他法律工作者中选拔或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注重吸纳符合条件的优秀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健全从优秀政法专业 毕业生中公开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
做好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分别建立以法官、检察官为核心的法院、检察院人员分类管理体系,健全审判、检察辅助人员管理机制。科学确定各类 人员的员额比例和岗位职责,探索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和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逐步建立与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相配套的工资 制度,探索延迟符合条件的法官、检察官退休年龄。加强政府法制队伍推进依法行政的能力保障,强化对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核。统筹完善其 他法治工作人员的职业保障制度。
落实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广东是中央批准的七个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地区之一
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贵州7地作为首轮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地区,上海方案最早获得批复。广东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已于2014年11 月中旬获得中央政法委批复同意, 广东获批的试点方案包括总方案《广东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和6个子方案(以下统一简称《方案》)。
六个子方案
1.《广东省法院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审判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
2.《广东省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完善司法责任制试点方案》
3.《广东省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4.《广东省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统一提名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5.《广东省检察机关人员分类管理和检察官统一提名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6.《广东省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实施方案》
过去的管理模式三大弊端:职业准入渠道单一、日常混同管理、职业保障不足,须分类管理。
法官、检察官实行员额制
按照中央要求,广东省以全省法院、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总数为测算基数,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常住人口数量和案件数量等情况,综合确定各类人员的员 额比例。其中,法官、检察官员额5年内(过渡期)逐步减少到39%以下,司法行政人员员额比例调整至15%左右,46%以上人员为司法辅助人员。39%只 是司法体制改革后广东全省法官、检察官比例,并不是每个法院、检察院都如此。例如,深圳作为广东司法体制改革的试点城市之一,因为案件量大,所以第一轮改 革确定的法官比例是60%。而云浮案件量少,以后也可能把法官比例确定为20%。85%司法人力资源将直接投入办案工作。
实行不同的职务序列管理制度。探索创设对法官、检察官按照单独职务序列,与行政职级相对脱钩,实行不同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审判辅助人员、检察辅助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司法行政人员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探索建立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制度,使每一类人员都有各自的晋升渠道和职业发展空间。同时建立了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职务序列管理制度,实现专业化的等级管理,四级法官逐级向上到三级高级法官采取按期晋升制,年限期满且经考核符合条件的正常晋升;三级高级法官逐级向上到一级高级法官择优选升,打破了职级职数的“天花板”。
职业保障制度: 津贴计发比例与办案数量、质量挂钩
《方案》表示,将健全法官、检察官履职保障制度。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解除或变相解除法官、检察官职务。探索建立符合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的工资福利制度。建立以法官、检察官等级定待遇的制度,明确各职务等级所对应的薪级。建立各地区法官、检察官职业津贴计发比例与办案数量、质量挂钩的绩效考核机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物价增长等因素,建立津补贴正常增长机制。上海试点法院、检察院进入员额内的法官、检察官收入水平暂按高于普通公务员43%的比例安排,并向一线办案法官、检察官倾斜。
建立健全符合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的延迟退休制度,适当延长一线法官、检察官的退休年龄。上海是继续试行基层女法官、女检察官延迟5年至60周岁领取养老金。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延迟至62周岁和一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延迟至63周岁领取养老金。
人事任免制度:组建遴选委员会 全省法官、检察官统一提名
组建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其中,遴选委员会主任由实践经验丰富、德高望重的资深法律界人士担任。为了广泛吸收专业人士参与,将遴选 委委员分为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常任委员由省级人大有关部门、组织人事、党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等单位代表组成。非常任委员由有专业背景、经验丰 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学学者等人员组成,社会各界别的代表比例不能低于50%。遴选(惩戒)委员会主要是从专业角度、司法规律角度来遴选优秀 的法官检察官,或者惩戒、处理、调离专业水准能力不合格的法官检察官。这有利于防止出现法官任免的部门化和行政化。这项机制也可以防止司法腐败、司法行政 管理腐败的问题,起到防火墙的作用。 遴选制度可以使得法官检察官的准入标准和要求一致,使得国家关于《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专业上的条件规定可以统一使用,避免不同地区不同法院检察院掌 握的标准千差万别,有紧有松,甚至开后门。
担任初任法官、检察官的,原则上要有全日制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必须达到一定的任职年龄和具备相应的法律职业经历。
拓宽法官、检察官选任渠道。上级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原则上从下级法院、检察院择优遴选,逐步加大从基层法院、检察院遴选法官、检察官的力度;畅通从符合任职条件的律师、法学研究人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渠道。
人财物制度: 市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由省级党委管理
在人事方面,《方案》表示,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具体包括市级、县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由省级党委(党委组织部)管理,法官检察官由省统一组织遴选并按法定程序任免,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机构编制统一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归口管理等改革内容。
此外,担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人员,除具有担任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外,还应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
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员由省级统一管理,不能理解为是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垂直管理,而是要符合宪法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法官、检察官实行统一提名、分级任免。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和资产省级统管是指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不是由省法院、省检察院来统一管理。统一管理绝不是垂直管理,要坚持上下级法院审级独立、确保审级监督的司法原则不动摇。这样做也是避免在解决司法地方化倾向问题的同时,防止形成新的司法行政化。
法官、检察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建立以主审法官和合议庭为核心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规范工作职责。“主审法官对其独任审 理的案件自行签发裁判文书,承担办案责任。强化合议庭负责制,院长、庭长原则上不再签发本人未参加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要注重转变办案模式,以主任检 察官为核心组建基本办案组织,按照司法规律要求转变“层级审批”办案模式,实现“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
(三)加强律师队伍建设
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加强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建设,推动律师专业化分工发展,将高端律师人才培养纳入地方人才培养规划。
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 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
健全律师执业规范体系。全面推行律师执业宣誓制度。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的机制和权利救济机制,建立健全纠正妨碍律师行使诉 讼权利行为的程序及制度。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作用,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
完善职业评价体系,健全执业管理体制和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完善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机制,实现律师行业党的组织和工作的有形覆盖与有效覆盖。
(四)加强其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通过聘用、调整和调动等方式,引进更多高素质人才,发展和壮大公证员队伍。大力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队伍,特别是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队伍,加大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力度,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专家库。
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各类法律从业人员、高等学校法律专业师生及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官等加入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规范志愿者招募和注册管理,明确服务程序标准,加强培训和管理,建立激励机制。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发挥公共投入的导向作用,引导法律服务资源向基层和欠发达地区倾斜,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人才匮乏问题。
(五)加强法治人才培养
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法学研究,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融入法治人才培养全过程。加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 工作力度,建设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积极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鼓励高等学校探索立法人才培养模式,推动高等学校与相关法律实务 部门等开展法学专业人才协同培养工作,大力培养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和后备力量。
深化法治人才分类培养模式改革,建立健全法治人才培养配套政策,加大应用型、复合型、外向型法治人才培养力度。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 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落实政法机关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探索建立高等学校与立法、执法、司法机关人员互聘制度。
本课小结
法律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主要涉及到立法队伍建设、行政队伍执法建设 、司法队伍建设。重点的是司法队伍建设,特别是法官、检察官的队伍建设。我们广东省将会按照中央政法委所批复的《广东省司法体制改革方案》。加大司法队伍 (法官和检察官队伍的)的分类管理改革以及员额制的改革,进一步的提高广东省法律专业人才队伍的素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