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法治思维与法治风尚-法治思维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正确运用

时间:2015-05-27 08:04来源:广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 点击:
新时期法治思维与法治风尚-法治思维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正确运用 1.宪法至上由宪法的性质和地位决定 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一切违反宪法的
  

树立法治思维 建设法治政府

第四节 法治思维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正确运用

宪法至上思维

规则至上思维

合法行政思维

程序正当思维

权利救济思维

宪法至上思维

维护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  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1.宪法至上由宪法的性质和地位决定

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确定国家宪法日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决定》

2.宪法至上决定人权思维与权利思维优先

什么是宪法?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

宪法应该成为政府的"营业执照"。

法律的真谛在于对人权和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法治的根本宗旨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

2004年修宪:"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值得纪念的人——孙志刚。"

三博士上书人大:《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有违宪法!

2003年6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以人为本、法制统一、宪法至上原则。

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6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

2015年3月22日,来自全国20多所高校或机构的56位法律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提交建议书,建议尽快启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全面修改,废除生育审批制度,取消社会抚养费制度,还权于民,实现公民自主生育。

规则至上思维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王安石

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斯多德

规则思维的逻辑起点是:既定的规则告诉人们哪些可为(权利)、哪些为(义务),以及如何行为(程序);人们的行为后果是可预期的。

规则思维要求制定良好的法律,并贯彻它、遵守它。一方面,把法律制定得更加周密、更加完善;另一方面,狠抓法律贯彻落实。

【故事】苏格拉底捍卫规则至上性。

苏格拉底被关起来之后,他的徒弟挖了条地下通道,告诉他赶紧从地下通道撤走。要不就被杀了。苏格拉底说:"恶法也是法,我鼓吹、我呼吁、我主张要建 立一套规则,按规则办事,我不能违反规则。尽管这个规则是不正确的,是不合法的,是不合理的,是没有人性的。但是,在它修改之前我们就要遵守它、适用它、 敬仰它",这就是一种规则的思维。

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体现规则至上思维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决定》

"改革突破法律"终结!

《威尼斯商人》是莎士比亚笔下,反映西方法律现象的经典戏剧之一。

 

"威尼斯谁也没有权力变更既成的法律,要是开了这一恶例,以后谁都可以借口有例可援,什么坏事都可以干的。"

合法行政思维

首先要心中有法

其次要遇事找法

其三要一断于法

其四要权不离法

仇和:最富争议的市委书记

两种极端评价集于此人一身:有人说他是酷吏,有人认他如青天;有人说他大搞政绩工程,有人认为他颠覆了传统经济发展的思路;有人怒斥他"简直是胡闹",有人鼓励他"大胆地试"。

1998年,宿迁市下属的沭阳县,给教师下达"招商引资"任务,结果引起集体罢课,此事被央视《焦点访谈》披露;

1999年,又是沭阳县,将犯有小偷小摸等行为的人,在电视上予以亮相、念检讨书,取名"沉重的忏悔",此事被《南方周末》曝光;

2002年,宿迁推行1/3干部离岗招商、1/3干部轮岗创业,政府催生了上千"官商",这同样引起媒体集中轰炸。

仇和新政,人治还是法治?

铁腕改造城中村——仇和提出5年改建336个城中村。他一提出重建,立刻斩钉截铁,"从现在起,在滇池盆地2920平方公里的范围内,冻结任何行政 主体、行政部门审批宅基地,农村无序建设必须全部停止,土地证、房产证、产权证这'三证'一律停发,谁发谁负责,谁发就追究谁"。

1/3公务员去招商——"奖要奖得心动,罚要罚得心痛",仇和把招商任务逐级分下去,要求"1/3公务员去招商"。全市成立了35个招商局,每个部门必须抽调3至5人进入招商局,然后他们被派往各地区招商

仇和新政,人治还是法治?

从仇和到昆明任职伊始到"仇和新政"施行的时间来看,中间"做准备"不过短短几十天。那么,出台的如此之多的重大决策,这些决策全都符合昆明的实际情况吗?哪些人将从这些决策中受益和受损?

有没有违法违规的地方?是不是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所有这些问题,……仇和说了"允许在探索中有失误",但却没有说由谁来为失误埋单……牵涉到成千上万人的切身利益,怎么能够随随便便就"允许"了呢。

"仇和现象":法治思维缺乏导致权力"任性"在外界争议中扬名,在内部不争论中发展。

不用强制力量怎么行?中国要用50年的时间走完西方国家300年的路,那得怎么走?只能是压缩饼干式的发展。

天下最真实的官只有两个,一是宰相,一是县官,越是落后的地方越是有改革的空间和余地。

凡是政策没禁止的,先上车,后补票。

老大难,老大给,老大重视就不难。

第一,心中有法,前提是坚持合法性判断,要求做到在目的、权限、内容、手段和程序等方面的合法。

第二,遇事找法,应当坚持以法律规则为中心,严厉杜绝领导意志干预下的制度性沦落。

第三,一断于法,应当坚持以程序正当为保障。

第四,权不离法,应当坚持以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为根本要求。

程序正当思维

健全程序规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法治,就是程序之治。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重要保证。程序思维要求分析问题特别是处理问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三段论推理方式的运用

大前提:法律规范与法律原则

小前提:通过证据证明的事实

结论:通过推理判断得出的结果

如:法律规定疑罪从无(大前提)

某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小前提)

某案应做无罪判决(结论)

【案例】浙江叔侄奸杀冤案。

2003年5月19号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到报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一水沟里发现一具女尸,而这名女尸正是5月18号搭乘张辉和张高平便车的女子 王冬。在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聂海芬等人的审讯下,张高平与张辉交代,当晚在货车驾驶座上对王冬实施强奸致其死亡,并在路边抛尸。

2004年4月21日,杭州中院一审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当年10月19日,浙江高院终审改判主犯张辉死缓、从犯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杭州中院、浙江高院先后在一、二审判决书上认定:在2003年5月19日凌晨1时30分到达杭州西站后,张辉与张高平共谋,在驾驶室内,张辉实施强奸,张高平帮忙揿住王某的腿脚。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张辉掐住王某脖颈,致其死亡。

可以跨省调动的神秘证人:

《民主与法制》报道《"被疑'灭门杀手'终判无罪释放"》,报道还原了河南鹤壁浚县2002年5月发生的一起灭门案,被告人马廷新洗冤昭雪的全过程。

报道称,马廷新在法庭上表示受到了警方的刑讯逼供,并在"号长"袁连芳的逼迫下,作了有罪供述,而且,"在袁连芳的'提示'下,经过数次修改,终于写了一份达到警方满意的自首材料。然后,袁连芳让马廷新背熟,并且抄了一遍"。

随后,袁连芳摇身一变,成为马廷新案的证人。

杭州中院2004年8月25日作出的一份刑事裁定指出,因贩卖淫秽物品被判刑6年的罪犯袁连芳,曾多次调派"外地"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完成任务成绩显著,准予减刑10个月。

律师朱明勇发现该案疑点太多:一、全案定罪仅有口供,而无任何物证,而两人供述的作案细节多处不同;二、两人若有歹意,何必等到被害人到了杭州联系 其朋友后再强奸杀人?三、在中国的伦理道德规范中,亲叔侄一起作案强奸一名女性,不合情理;四、最为关键的是,受害人指甲里检出的DNA混合谱带根本就没 有张辉、张高平的。

迟到的正义

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对该案立案复查。2013年3月26日的公开宣判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至此,此案两名被告被错误羁押已近10年。

沈德咏: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是极为罕见的,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冤假错案往往是奉命行事、放弃原则或者是工作马虎失职的结果。法律制度才是我们法院和法官真 正的护身符、保护神。如果我们放弃原则,冤假错案一旦铸成,没有谁能够救得了我们。要像防范洪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 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权利救济思维

"救济先于权利",即无救济则无权利。行政救济在防止行政权滥用的同时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受害者对社会公正的期待得以实现,权利得以救济,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针对"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行政诉讼领域被诟病已久的问题,此次修法从多方面进行了更完善的制度设计,以保障"民告官"更为顺畅地进行,体现了国家进一步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的坚定决心。

解决"立案难"问题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域的法院和检察院。——四中全会《决定》

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新修订《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扩大了受案范围,将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不再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是这部法在制度建设上的一个进步。"

解决"审理难"问题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集中管辖和提级管辖两种方式:一是规定高级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一审行政案件;

集中管辖和提级管辖两种方式:二是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中级法院也可以跨行政区域管辖一审行政案件 。

新修订《行政诉讼法》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要解决行政争议。发挥行政诉讼三大功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解决行政争议,即监督、救济、解纷。

为了更好地解决争议,新法增加了调解制度。原来行政诉讼不能调解,现在这个原则虽然还坚持,但规定有关行政赔偿、补偿等例外情形可以调解,这对于解决争议将起到重要作用。"

解决"执行难"问题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

新修订《行政诉讼法》增加三项规定:

一是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罚款;

二是将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三是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实践中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行政复议制度未能很好发挥作用。

课程小结

党的十八大报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对各级政府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更高、更快的要求,各级政府要科学和有效地基于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影 响法治政府建设的各种阻碍因素,将法治思维正确运用到法治政府建设中。从而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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