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关于开展2015年初、中级 医药
职业资格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职业资格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全市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做好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人〔2009〕119号)的规定,医药职业资格人员应每年脱产参加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十二天。市医药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负责本辖区初、中级医药职业资格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经研究,定于2015年6月起组织开展2015年广东省医药职业资格人员继续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已取得初、中级医药职业资格的人员。
1、医药商业(西药类):医药商品购销员、医药商品营业员(西药);
2、医药商业(中药类):中药购销员、医药商品营业员(中药)、中药调剂员;
3、医药工业类:药物制剂工、中药制剂工、药物检验工。
二、培训内容
统一使用由广东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编印的《2015年度广东省医药职业资格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课程1.开展药学实践-以患者为中心;
课程2.药学服务与药学监护;
课程3.中国用药错误管理专家共识;
课程4.质量保证要素—偏差处理;
课程5. GMP(2010年修订)颁布后的后续工作文件;
课程6. 2015新版药典解读;
课程7. 中药产品中常见的掺杂使假手段与鉴别方法;
课程8. 中药及其制剂与西药联合使用的现状;
课程9. 企业迎检新版GSP检查存在问题的应对策略;
课程10. 新版GSP附录及解读。
培训中心按照医药商业(西药类)、医药商业(中药类)和医药工业类三大类别分别选定7个课程作为继续教育专业必修科目为相应职业资格人员开展培训,其他为自修内容。
三、报名时间
6月起接受报名;培训与考核时间安排在6月至12月。
四、培训与考核要求
培训与考核工作采取统一计划、统一教材、统一试卷,由市组织考核的方法进行,具体工作由市医药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五、收费标准
培训费120元/人、教材资料费25元/人。
六、发证
初、中级医药职业资格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在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制的《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登记确认,以此作为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根据《关于做好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人〔2009〕119号)的规定,医药职业资格人员应每年脱产参加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十二天。市医药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负责本辖区初、中级医药职业资格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经研究,定于2015年6月起组织开展2015年广东省医药职业资格人员继续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已取得初、中级医药职业资格的人员。
1、医药商业(西药类):医药商品购销员、医药商品营业员(西药);
2、医药商业(中药类):中药购销员、医药商品营业员(中药)、中药调剂员;
3、医药工业类:药物制剂工、中药制剂工、药物检验工。
二、培训内容
统一使用由广东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编印的《2015年度广东省医药职业资格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课程1.开展药学实践-以患者为中心;
课程2.药学服务与药学监护;
课程3.中国用药错误管理专家共识;
课程4.质量保证要素—偏差处理;
课程5. GMP(2010年修订)颁布后的后续工作文件;
课程6. 2015新版药典解读;
课程7. 中药产品中常见的掺杂使假手段与鉴别方法;
课程8. 中药及其制剂与西药联合使用的现状;
课程9. 企业迎检新版GSP检查存在问题的应对策略;
课程10. 新版GSP附录及解读。
培训中心按照医药商业(西药类)、医药商业(中药类)和医药工业类三大类别分别选定7个课程作为继续教育专业必修科目为相应职业资格人员开展培训,其他为自修内容。
三、报名时间
6月起接受报名;培训与考核时间安排在6月至12月。
四、培训与考核要求
培训与考核工作采取统一计划、统一教材、统一试卷,由市组织考核的方法进行,具体工作由市医药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五、收费标准
培训费120元/人、教材资料费25元/人。
六、发证
初、中级医药职业资格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在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制的《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登记确认,以此作为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广东揭阳医药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2015年6月15日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