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工作,更好地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服务,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我局定于2015年3月2日至3月20日集中受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请有计划从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且具备有关条件(详见“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单位,在此时间内到我局进行备案申请。逾期年内将不再受理。
受理地址:清远市人民二路18号,市政府2号楼504,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教育科
联系电话:3364400
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0)321号)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2月12日
201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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